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14]376号)、《沈阳化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化大发〔2020〕128号)及《沈阳化工大学研究生校院二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学校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财政拨款和学校投入设立,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及比例设定如下:
等级 |
硕士研究生 |
奖励标准(元) |
获奖比例 |
一等 |
12000 |
10% |
二等 |
6000 |
20% |
三等 |
3000 |
40% |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业奖学金评定的规定期限内有下列情况者,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未经批准,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
(二)未按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学期注册;
(三)出现重修课程或考试违纪、作弊记录;
(四)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学位论文各环节考核,或毕业论文送审不合格者(包括延期毕业者和修改后再审者);
(六)因休学、保留学籍、因私出国留学等原因未在校学习;
(七)有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
(八)超出基本学制年限。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年限原则上为研究生基本学制年限,因攻克科研难题,参与重大项目等原因,经学校特殊批准的超出基本学制年限但不超过最长学制年限的研究生,可申请学业奖学金,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报请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 在学制年限内,因导师派出实习实践、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十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化学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应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参照《沈阳化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综合测评参考指标体系》,并结合本学院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际,制定本学院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向本学院研究生导师及研究生公布。
化学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教学培养和学生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人数应为单数,总人数不少于11人,其中研究生导师代表(单位负责人除外)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生代表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评审委员会组成情况须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组织评审,具体程序为:
(一)分配名额。由学校统一分配名额。
(二)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如实填写《沈阳化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经导师推荐后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院评审和公示。学院逐一核实申请材料,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评价意见,确定的推荐名单,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含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汇总表》及评审情况总结报告提交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评审材料由学院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所在学院公示期内向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所在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再次提请申诉。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将裁决结果告知学生本人及其所在学院。如申诉人对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裁决仍存在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学业奖学金申请材料,对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得奖学金的,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院要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对发现有徇私舞弊或违反规定程序的个人,视情节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研究生个人银行卡账户,并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同时将相关获奖审批表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对科教融合联合培养研究生同等对待。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沈阳化工大学化学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综指标体系
附件:
沈阳化工大学化学工程学院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综合测评指标体系
一、指标权重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应综合考虑“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实践”等四个方面的表现。具体参考标准如下:
各类考核项目权重表,计量单位:%。
培养类型 |
思想品德 W1 |
学习成绩 W2 |
科研成果W3 |
社会实践 W4 |
二年级学术型 硕士研究生 |
10 |
60 |
20 |
10 |
二年级专业型 硕士研究生 |
10 |
60 |
20 |
10 |
三年级学术型 硕士研究生 |
10 |
20 |
60 |
10 |
三年级专业型 硕士研究生 |
10 |
20 |
60 |
10 |
总分及计算:
P 为总分、M 为考核项目、W 为权重,即:
P=M1×W1+M2×W2+M3×W3+M4×W4
二、主要考核项目计分说明
1.思想品德(M1)
主要考察研究生在校期间思想政治素质综合表现,满分 100分,由导师评分(占40%)、辅导员评分(占60%)两部分相加组成。
2.学习成绩(M2)
M2 为研究生学位课平均成绩和全国英语通过情况。如英语六级考试成绩(CET-6)达到425分以上(包含425分),在学位课平均成绩基础上加5分,英语四级考试成绩(CET-4)达到425分以上(包含425分),在学位课平均成绩基础上加2分。学位课平均成绩以研究生院提供成绩为准。
3.科研成果(M3)
科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利等。
相关说明:
(1)各项科研成果的认定原则上应为申请人在研阶段取得,且该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使用某成果参评但未评上视为未使用)。各项成果统计起止日期为2020年12月4日至2021年11月29日(适用2019级)。成果认定须提供各类成果的原件作为参评依据,发表的论文可以使用录用通知书作为参评依据,但是在合理的期限内须提供正式发表的证据,否则,将剔除该论文加分项,剔除该论文加分项后,如果综合测评得分不符合原来的学业奖学金获得条件,要退回学业奖学金。
(2)科研成果内容要与本人学位论文和在研期间承担的科研项目紧密相关,否则不予认定。
(3)各项科研成果以“沈阳化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若第一署名单位为联合培养院所,第二单位为“沈阳化工大学”,那么论文第一作者给予适当加分(正常计算得分的30%)。
(4)论文须为申请者本人为第一作者,申请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本人导师为第一作者)论文,可等同为研究生独撰论文。校内、外指导教师须为学校正式发文聘任的指导教师。
(5)同一篇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加分,不累加。
(6)中科院一区的论文,共同一作,成果平分;其他共同一作的论文成果只算第一位作者。
4.社会实践(M4)
包括参加各类学生竞赛活动及获奖、获得的各种荣誉、参加学生工作、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获得的荣誉、获得技能与资格证书等。各项成果统计起止日期为2020年12月4日至2021年11月29日(适用2019级)。省级及以上奖励依据获奖证书或正式文件的颁布日期为准(处于公示期间无效),校级奖励以获奖证书等文件为依据。
(1)学生竞赛加分
学生竞赛包括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体育、文艺、演讲、征文及知识竞赛等。获奖类别分个人获奖和集体获奖两类。
个人获奖等级 |
国家级及以上 |
省级(市级) |
校级 |
一 |
二 |
三 |
优秀 |
一 |
二 |
三 |
优秀 |
一 |
二 |
三 |
分值 (分/ 项) |
40 |
30 |
25 |
20 |
25 |
20 |
15 |
10 |
8 |
5 |
3 |
相关说明:
①各项竞赛获奖成果的认定原则上应为申请人在研阶段取得,且该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使用某成果参评但未评上视为未使用)。成果认定须提供各类成果的原件作为参评依据。
②学科竞赛的等级核定参照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发布的学科竞赛认定范围;由各学院主办的赛事不能定为校级,原则上在校级比赛赋分的基础上减半计算。
③集体获奖项目的分值为个人项目的 2 倍,分值分配由各学院按照专业实际情况和学校相关文件自行制定。
(2)荣誉加分
内容/加分/级别 |
国家 |
省 |
市 |
校 |
先进事迹受表扬 |
15 |
12 |
9 |
6 |
优秀团、学、班级干部 |
15 |
12 |
9 |
6 |
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
15 |
12 |
9 |
6 |
注:集体表彰减半加分;一学年内同一项目多次获奖按最高分计算一次,不重复计算。
(3)参加学生工作加分
研究生参加学生工作,考核称职以上的给予一定加分,分别由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处、学院党总支、校团委(含院团委)等负责考核和赋分,同一个人多重身份就高加分一次,不累计。
主要内容 |
加分标准 |
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
6 分 |
校研究生会各部负责人、校社团负责人; 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班级团支部书记、班长 |
4 分 |
校各社团内各部门负责人;院研究生分会各部负责人、党支部副书记 |
3 分 |
校研究生会干事、校社团干事; 党支部宣传委员、组织委员 |
2 分 |
院研究生分会干事、院社团干事、寝室长 |
1 分 |
(4)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
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的先进团队负责人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分别计 30 分、25 分、15 分、8 分,其他成员计 3 分,人数不超过 15 人。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先进个人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分别计 15 分、12 分、9 分、2 分,同类项目就高计分,不重复计算。
(5)专业技能或职业资格证书
研究生参加与化工领域相关的资格考试及技能认证,提供证明材料,适当加分,具体加分数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商定。
5.其他加分事项
其他未列入事项,学院在参考此方案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由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结合学科和专业特点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