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切实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教发〔2012〕240号)以及《沈阳化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化大发)〔2012〕127)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监管,每年奖励人数和资金预算由辽宁省教育厅下达。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门用于奖励我院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五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六条 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因导师派出实习实践、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具有博士招生培养资格之后实施);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人数按每年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指标为准。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心理健康,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4.学习成绩优异,学风端正,扎实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5.科研能力显著,积极参加各种学术活动;
6.发展潜力突出,积极参与科研项目或学校研究生创新项目,具有较强的学术创新意识和能力;
7.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并按时缴纳学费。
第十条 在符合第九条规定外,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还须具备以下条件,在奖学金评定的规定期限内:
1.研究生学位课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
2.在思想品德、党团建设、学术文化活动、学科竞赛、“三助一辅”工作、公益及社会服务等单项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为学校赢得良好社会声誉,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重点推荐。
第十一条 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申请资格:
1.在奖学金评定的规定期限内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在奖学金评定的规定期限内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所学课程有不及格科目;
4.延期毕业、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国家奖学金的发放年限原则上为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因攻克科研难题,参与重大项目等原因,经学校特殊批准的超出基本修业年限但不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报请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沈阳化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化大发)〔2012〕127)基础上,根据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的不同特点,制定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实施细则在学院网站上公示,并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教学培养和学生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人数为单数,总人数不得少于11人,其中研究生导师代表(学院负责人除外)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为33%,研究生代表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20%。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情况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于每年10月组织评审,具体程序为:
1.个人申请。
符合本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经导师推荐后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科教融合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其专业所属的学院参加评审。
2.初评和公示。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沈阳化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化大发)〔2012〕127)和本学院的评审实施细则的规定,逐一核实申请材料,分别计算出每一位参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的综合测评得分,最后,按照综合测评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将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一同进行排序,得分高者得之。评审过程中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评价意见,确定的初评推荐名单,要在本学院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沈阳化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含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沈阳化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汇总表》及评审情况总结报告提交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相关评审材料由本学院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期内向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所在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再次提请申诉,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将裁决结果告知学生本人及其所在学院。如申诉人对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裁决仍存在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对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得奖学金的,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院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定会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对发现有徇私舞弊或违反规定程序的学院和个人,视情节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对科教融合联合培养研究生同等对待。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开始施行。
附件: 沈阳化工大学化学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综合测评指标体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