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辽宁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14〕37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监管。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奖励人数和资金预算由辽宁省教育厅下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中央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比例、标准按照省教育厅下发的文件和研究生入学当年政策为准,以学校当年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 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申请者,其成绩以在研期间成绩为准,成果、奖励、参加活动须为上一次评选通知之日起至当次评选通知之日止期间取得。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协作精神,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类活动或工作、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心理健康,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四)品学兼优,无考试不及格情况。
第七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 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及未缴纳学费、住宿费者;
(二) 在研期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 在研期间研究生各项奖学金、荣誉嘉奖申请资料弄虚作假者;
(四) 延期毕业、办理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 在上一次评选通知之日起至当次评选通知之日止期间有学位课成绩不及格者;
(六) 研三学生未获得足够的学术业绩者,学术成绩不小于9分;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
第三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不少于5人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管研究生的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干事、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严把评审标准,杜绝弄虚作假,确保获奖学生符合规定的评审条件。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对评审委员会的问询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二条 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
第十四条 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将被严肃处理。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十五条 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按照各学院学生人数和获奖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采用计分制评选。
第十六条 学业奖学金考核计分按照“学分、学风、学术” 三部分考核计分累加。各学院可参考国家奖学金计分标准或自行制定计分标准,并上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学分包括学习成绩和国家英语四、六级成绩两部分。(研三不计算学位课成绩,只计算国家英语四、六级成绩)
学习成绩是指学生在研期间获得的成绩,计算方法为学位课平均成绩,以首修首考成绩为准。
英语等级考试加分标准(以最高等级为准,不累加分数):
CET6 成绩≥425分 5分;CET4 成绩≥425分 3分
如学生所修第一外语为英语外其他语种,参考上述标准,根据相应第一外语语种成绩评级进行加分。
第十八条 学风是指学生上一次评选通知之日起至当次评选通知之日止期间参加学校活动、创新创业、荣誉称号等行为的计分总和,最高分不超过30分。
计算方法如下:
(一)研究生干部加分标准:(加分不可累计,最高限2分)
研究生学生会主席、团委副书记 2分;
副主席、秘书长 1.5分;
副秘书长、学生党支部书记、部长 1分;
副部长、班长、支书 0.8分;
学生党支部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学生会干事 0.5分;
同时兼任2个职务及以上的,以最高加分为准,不作累计,学生干部以当次评选通知时研究生院发布名单为准。
(二)创新创业大赛加分标准(加分可累计,最高限15分):
1、参加教育部等政府部门主办的各类科技创新创业竞赛项目,如:全国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大赛、大学生挑战杯科技作品竞赛等,获国家级奖者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增加奖励,一等奖10分、二等奖7分、三等奖5分;获省级特等奖5分、省一等奖4分、省二等奖3分、省三等奖2分;成功参与奖1分。
2、参加其他民间机构(如联盟、协会)主办的科技创新竞赛,获奖加分标准参照第1条执行,折算50%计算分数。
(三)获得荣誉嘉奖加分标准(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研究生标兵、突出贡献奖)(加分可累计,最高限3分):
国家级荣誉称号 3分;
省级荣誉称号 2分;
市级荣誉称号 1.5分;
校级荣誉称号 1分。
(四)文体活动加分标准(可累计,最高限5分)
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研究生辩论赛、演讲比赛、运动会等活动 3分;
代表学校参加省级研究生辩论赛、演讲比赛、运动会等活动 2分;
代表学校参加市级研究生辩论赛、演讲比赛、运动会等活动 1分;
参加校级辩论赛、演讲比赛、运动会等活动 0.2分;
(五)志愿者活动加分标准(可累计,最高限2分)
参加研究生院或二级学院组织的志愿者活动一次加0.2分,可累加。
疫情期间担任志愿者(有证明材料)加0.5分。
(六)宿舍卫生评比加分标准(可累计,最高限2分)
获“卫生评比先进宿舍”等荣誉一次,宿舍每人加0.2分;
获“优秀宿舍安全员”等荣誉,加0.5分。
具体加分项由二级学院和研究生院予以认证。
有其他未列事项,可参照上述加分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学术是指学生上一次评选通知之日起至当次评选通知之日止期间参与学术研究、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成绩获得,上一次评定学业奖学金时使用过的学术成果不能在当次评选中重复使用。学生的学术成绩指标包括论文发表、专利公开及授权等,计算方法为所有学术成绩的总和。
学生发表的学术论文(以正式发表或录用函为准)、专利或成果是指学生在校期间以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第一作者身份或者第二作者身份(我校导师是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文章或申请的专利
(一)学生发表的学术论文(以正式发表或录用函为准,并且需要提供论文检索证明材料)、专利或成果是指学生在校期间以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第一作者身份或者第二作者身份(我校导师是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文章或申请的专利。学术论文分值如下:
1. SCI期刊论文每篇30分,加上影响因子乘以5的总和;
2. EI期刊论文每篇30分;
3. 理工医类核心期刊(以北大发布的最新《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论文每篇20分;
4. 理工医类其他非核心期刊论文每篇10分;
特殊说明:已录用并见刊的论文,计分权重为1.0;已录用未见刊的论文(必须有录用证明的相关材料,导师在录用函上签字证明真实性),计分权重为0.9。计算方式为:
1)见刊论文,得分为(30+论文影响因子×5)×1.0(EI和核心期刊无影响因子);
2)未见刊的已录用论文,得分为(30+论文影响因子×5)×0.9。(EI和核心期刊无影响因子);
(二)学生专利申请、著作权获得等相关分值。
1. 发明专利申请获得申请号并获得公示证明的每项1分,获得专利授权(以专利证书为准)的每项3分(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条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我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收到省财政专项拨款后,即时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