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切实 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根据《财 政部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 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 〔2021〕310 号)和《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军区国防动员局关于印发< 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规〔2023〕 8 号)及《沈阳化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化大发 [2024]64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由中央财政 出资设立,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监管,每年奖励人数和资 金预算由辽宁省教育厅下达。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杜绝 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门用于奖励我院表现优异 的全日制研究生,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
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 研究生均有资格申 请。
第五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 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六条 在基本学制年限内, 因导师派出实习实践、学 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 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3 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 万元。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人数按每年辽宁省财政 厅、教育厅下达指标为准。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具有 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 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心理健康,关心集体、团 结同学;
4.学习成绩优异,学风端正,扎实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 理论和专业知识;
5.科研能力显著,积极参加各种学术活动;
6.发展潜力突出,积极参与科研项目或学校研究生创新 项目,具有较强的学术创新意识和能力;
7.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并按时缴纳学费。
第十条 在具备基本申请条件基础上, 申请研究生国家 奖学金的还须具备以下条件,在奖学金评定的规定期限内:
1.获得学校一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同时研究生必修课 平均成绩达到 80 分以上;
2.在思想品德、党团建设、学术文化活动、学科竞赛、 “三助一辅”工作、公益及社会服务等单项中取得优异成绩, 为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为学校赢得良好社 会声誉,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重点推荐。
第十一条 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 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 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 合素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申请资格:
1.在奖学金评定的规定期限内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 受到纪律处分者;
2.在奖学金评定的规定期限内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 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所学课程有不及格科目;
4.延期毕业、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国家奖学金的发放年限原则上为 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 因攻克科研难题,参与重大项目等原 因,经学校特殊批准的超出基本修业年限但不超过最长修业 年限的研究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须由学生本人申请, 学
院同意,报请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 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 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学 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沈阳化工大学研究生国 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化大发)〔2024〕64 号)基 础上,根据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的不同特 点,制定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实施细则在 学院网站上公示,并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负责人 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教学培养和学生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研究 生代表任委员,人数为单数,总人数不得少于 11 人,其中 研究生导师代表(学院负责人除外)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为 33%,研究生代表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 20%。学院研究生国家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情况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于每年 9 月组织评审,具 体程序为:
1.个人申请。
符合本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研究生,本人如实 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经导师推荐后向所 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 复印件。科教融合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其专业所属的学院参 加评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研究生,本人如实 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经导师和学院推荐 后直接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 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2. 学院评审推荐与公示。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学院评审 实施细则的规定,逐一核实申请材料,分别计算出每一位参 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的综合测评得分。 最后,按照综合测评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将学术型硕士研究 生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一同进行排序,得分高者得之。
评审过程中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评 价意见,确定的初评推荐名单,要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 5 个 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沈阳化工大学研究生国 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含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沈阳 化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汇总表》及评审情况总 结报告提交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相关评审材 料由本学院留存备查。
直接向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的申请 人材料, 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核实申请资格和申
请材料,并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遴选评委,本着严格标准、 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答辩、集体讨论、无 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初步评审,确定初评人选,并在党委研 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网站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五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期内向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 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所在学院做出的答复仍 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 作领导小组再次提请申诉,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 导小组应及时将裁决结果告知学生本人及其所在学院。如申 诉人对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裁决 仍存在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真实有效 的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对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 已获得奖学金的,撤销其荣誉 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 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院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 定会 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对 发现有徇私舞弊或违反规定程序的学院和个人,视情节严肃 追究相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对科教融合联合培养研究生同等对待。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程学院负责解释。本实施细 则 自 2024 年开始施行。
附件:
沈阳化工大学化学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综 合测评指标体系
附件
沈阳化工大学化学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综合测评指标体系
一、指标权重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应综合考虑“思想品德”、 “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实践”等四个方面的 表现,各学院可以根据培养类型、专业特点,采取不同权重
进行评审。具体参考标准如下:
各类考核项目权重表,计量单位:%。
培养类型 |
思想品德W1 |
学习成绩W2 |
科研成果W3 |
社会实践W4 |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
10 |
20 |
60 |
10 |
专业型硕士研究生 |
10 |
20 |
60 |
10 |
总分及计算:P 为总分、M 为考核项目、W 为权重,即: P=M1 ×W1+M2 ×W2+M3 ×W3+M4 ×W4
二、主要考核项目计分说明
1.思想品德(M1)
主要考察研究生在校期间思想政治素质综合表现,满分 100分, 由导师评分( 占 50%)、辅导员评分( 占 50%)两部 分相加组成。
2.学习成绩(M2)
M2 为研究生必修课平均成绩(以研究生院提供成绩为准)。
3.科研成果(M3)
科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利等。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具体加分标准参照表
类别 |
奖励分/篇 |
具体对应数据库、期刊、专利和软件著作权 |
学术论文 |
100 分+影 响因子*30 |
被 SCI检索或收录的论文,收录(发表)在一级学报被 EI检索或收录的论文或校办英文期刊 |
70 分 |
被 EI 检索或收录的论文 |
40 分 |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PKU,也称北大核心)、中国科学 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 |
20 分 |
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 (ISTIC,也称科技核心)、沈阳化 工大学学报 |
专利(最高 限两项) |
25 分/件 |
授权发明专利 |
5分/件 |
申请发明专利未获授权但已公开 |
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具体加分标准参照表
类别 |
奖励分/ 篇 |
具体对应数据库、期刊、专利和软件著作权 |
学术论文 |
100 分+影 响因子*30 |
被 SCI检索或收录的论文,收录(发表)在一级 学报被EI检索或收录的论文或校办英文期刊 |
70 分 |
被 EI 检索或收录的论文 |
40 分 |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PKU,也称北大核心)、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 |
20 分 |
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 (ISTIC,也称科技核 |
|
|
心)、沈阳化工大学学报 |
专利(最 高限两项 ) |
25 分/件 |
授权发明专利 |
5分/件 |
申请发明专利未获授权但已公开 |
相关说明:
( 1)各项科研成果的认定原则上应为申请人在研阶段取得, 且该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使用某成果参评但未评上视为未使用 )。 各项学术成果的统计截止日期以学校当年规定期限为准。成果 认定须提供各类成果的原件作为参评依据,发表的论文可以使用录 用通知书作为参评依据,但是在合理的期限内须提供正式发表的证 据,否则,将剔除该论文加分项,剔除该论文加分项后,如果综合 测评得分不符合原来的国家奖学金获得条件,要退回国家奖学金。
( 2)科研成果内容要与本人学位论文和在研期间承担的科研 项目紧密相关,否则不予认定。
( 3)各项科研成果以“沈阳化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若 第二单位为“沈阳化工大学”,那么论文第一作者给予适当加分( 正常计算得分的50%)。
(4)论文须为申请者本人为第一作者, 申请者本人为第二作 者(本人导师或副导师第一)论文,可等同为研究生独撰论文。校 内、外指导教师须为学校正式发文聘任的指导教师。
(5)同一篇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 以最高级别刊物 加分,不累加。
(6)中科院一区的论文,共同一作,成果平分;其他共同一 作的论文成果只算第一位作者。
4.社会实践(M4)
包括参加各类学生竞赛活动及获奖、获得的各种荣誉、参加 学生工作、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获得的荣誉、获得技能与资格证 书等。各项奖励的统计截止日期以学校当年规定期限为准。省级 及以上奖励依据获奖证书或正式文件的颁布日期为准(处于公示 期间无效),校级奖励以获奖证书等文件为依据。
个人 获奖 等级 |
国家级及以上 |
省级(市级) |
校级 |
一 |
二 |
三 |
优 秀 |
一 |
二 |
三 |
优 秀 |
一 |
二 |
三 |
分值(分 /项) |
40 |
30 |
25 |
20 |
25 |
20 |
15 |
10 |
8 |
5 |
3 |
( 1 )学生竞赛加分
学生竞赛包括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体育、文艺、演讲、征 文及知识竞赛等。获奖类别分个人获奖和集体获奖两类。
相关说明:
①各项竞赛获奖成果的认定原则上应为申请人在研阶段 取得,且该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使用某成果参评但未评上视为 未使用)。成果认定须提供各类成果的原件作为参评依据。
②学科竞赛的等级核定参照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发 布的学科竞赛认定范围; 院级赛事按校级比赛加分减半计算。
③集体获奖项目的分值为个人项目的 2 倍,分值分配由 各学院按照专业实际情况和学校相关文件自行制定。
( 2)荣誉加分
内容/加分/级别 |
国家 |
省 |
市 |
校 |
先进事迹受表扬 |
15 |
12 |
9 |
6 |
优秀团、学、班级干部 |
15 |
12 |
9 |
6 |
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
15 |
12 |
9 |
6 |
注:集体表彰减半加分;一学年内同一项目多次获奖按最高分计算一 次,不重复计算。
( 3)参加学生工作加分
研究生参加学生工作,考核称职以上的给予一定加分,分别 由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处、学院党总支、校团委(含院团委)等 负责考核和赋分,同一个人多重身份就高加分一次,不累计。
主要内容 |
加分标准 |
校(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班级团支部书 记、班长、党支部副书记 |
6 分 |
校(院)研究生会各部负责人、校社团负责人; |
4 分 |
校各社团内各部门负责人;班委会成员;团支 部成员、党支部成员 |
3 分 |
校(院)研究生会干事、校社团干事;院社团 干事、寝室长 |
2 分 |
(4)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
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的先进团队负责人按国家级、省级、市 级、校级分别计 30 分、25 分、15 分、8 分,其他成员计 3 分, 人数不超过 15 人。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先进个人按国家级、省级、 市级、校(院)级分别计 15 分、12 分、9 分、2 分,同类项目就 高计分,不重复计算。(每生每年校(院) 级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加 分上限 10 次)
(5)专业技能或职业资格证书
研究生参加与化工领域相关的资格考试及技能认证,提供证明材 料,适当加分。(加分范围为 1-5 分),具体加分数由学院评审委员 会商定。
5.其他加分事项
其他未列入事项,由学院在参考此方案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基础 上,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结合学科和专业特点予以 认定。